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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闫弘宇(11)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邓小平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0年12月,邓小平再次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3]邓小平在这里清楚而准确地表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目的和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保障;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民主就没有保障。没有社会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的法制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意义。二者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邓小平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就是强调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把社会主义民主的各个方面用法律形式全面、具体地确定下来,依靠法制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第一,要在国家根本大法上对人民民主制度加以严格确立。“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4]宪法是对人民民主的最基本也是最权威的保证。第二,要对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做法律上的规定。要切实保障全体人民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各项公民权利”。[15]第三,要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人民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为了使人民能真正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邓小平还提出了“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然而,民主通过法制确立下来,就不是任意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行使。邓小平多次批判那种不要法制,不受法律约束的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阐明了民主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进行的思想。1979年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议上的讲话中,针对当时一些社会现象,邓小平指出:“有个所谓‘解冻社’,发表了一个宣言,公开反对无产阶级专政,说这是分裂人类的,我们能够允许这种公开反对宪法原则的‘言论自由’吗?”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的,“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象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 [16]这些论述是邓小平在新时期的历史条件下关于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纲领性表述,说明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方向是从人治走向法治,努力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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