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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闫弘宇(13)
(三)关于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
邓小平明确指出,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法制的关系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关键。一是应当明确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共产党居于执政党地位,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保证法律的实施方面,具有特别重大的责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二是指出法律范围内的事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理,过去,法律范围的事,党管的比较多,这是由于当时司法部门不完备,法制不太健全,党管还是可以的,在法律逐渐完备后,政府也健全了司法部门,这种情况下还由党直接管就不合适了,必须做相应的转变。因此,邓小平于1986年6月28日在政治局常委会上明确提出这一问题,他强调说:“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去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18]三是党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能否模范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如果党的活动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和制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根本不可能的。邓小平再次重申:“全党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党员“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 [19]四是党要保证司法部门依法独立办案。邓小平认为各级党委领导的第一条就是要保证法律生效、有效,特别强调“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人都不能逍遥法外”。[20]司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也就是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行事,丝毫不是脱离党的领导。相反,各级党的组织都应把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邓小平还提出,“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1]这些都体现了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邓小平关于党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有效实施的思想,为我们在新时期里处理好党和政府,党和宪法、法律的关系,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四)关于经济法制思想
邓小平经济法制思想是其法制建设思想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22]邓小平经济法制思想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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