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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闫弘宇(14)
第一,经济活动要法制化。企业与政府之间长期是政企不分,政府干预太多,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而企业内部职工责、权、利不分,实行平均主义,职工积极性不高;再者企业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价格的制定等企业自主经营活动受着各方面计划指标的限制,最终导致了国有企业高成本、低效益的运行。邓小平高瞻远瞩地提出企业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自主经营活动法制化的思想,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后来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理论,逐步实现了社会主义经济活动法制化的构想。
第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思想。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经济生活领域出现大量贪污、腐败现象。惩贪治腐关系着人心向背,关系着我们经济生活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对于经济犯罪,邓小平态度是十分明确的,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决不手软,一方面“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985年我国对经济犯罪实行了严打,营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
第三,进行全面的综合治理,创造安定团结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来打击和瓦解各种反革命破坏分子、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便维护社会安定,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的”。[23]
(五)关于立法
邓小平认为,在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不断完善立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他在提出中国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中,把有法可依,即立法放在首要的位置。当代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加强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治国安邦的一个重要前提,有法才有序,无法则国乱。关于立法,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曾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比慢好。” [24]
邓小平关于立法的思想主要表现了以下几方面精神:第一,立法步伐要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都需要法律的维护,没有快步伐的立法,是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的。第二,立法质量要保证。虽然立法速度要加快,但是重要的还是要保证立法质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息息相关,甚至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因此必须要保证立法的质量。法律条文要清晰、明了,不能模糊不清、晦涩难懂。虽然一部法律不可能永久地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都要经过适当的修改或重新制定,但这并不是说立法是可以草率行事的。仍然要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保证新制定的法律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第三,立法方法要灵活,地方立法要敢于先行一步,先行实验。立法虽然是一件极具严肃性的工作,但也不应当墨守成规,要结合新形式、新政策,灵活调整。从立法技术上看,在我们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要制定一部全国通行的法律是较为困难的,而对地方来讲,法的适用范围要小得多,立法就相对容易得多。因此,某些法律在全国还不能统一制定的情况下,地方立法要大胆地先行一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针对地方特殊情况,解决地方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参考。第四,立法方式要民主、公开。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必然要反映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有在立法中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公开,才能使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得到充分的体现。法律制定出来也更便于人们去遵守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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