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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闫弘宇(16)
邓小平在强调加强全体人民法制观念的同时,还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根本问题是教育人的著名论断,并着重指出,教育的重点是青少年,他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也要进行这个教育。” [29]这是极富前瞻性的论述,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加强他们的法制教育,是使其顺利成长、成材的重要保障。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有及其重要的战略作用。只有从青少年开始加强法制教育,才是国家的根本。邓小平的这种思想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是我国法治工作的重点。
四、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历史作用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科学指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和发展,充分展示了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巨大历史作用。
第一,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初步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我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邓小平立法思想的指导下,作为我国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1979年开始恢复工作后,明显地加快了立法的步伐。从1979年到1999年20年的时间里,全国人大一共制定了327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自1988年至1998年的10年间,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了约6600件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颁布了约10000件规章,国务院颁布了约4600件规章。我国的各部门法已基本齐全。为了更有效地立法,避免法律之间“打架”的现象,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立法法》,这一法律的颁布,必然对我国法制的建设与发展,立法工作的完善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司法制度日臻完善。邓小平多次强调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早在1978年12月,他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时就指出: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30]1980年12月,他又强调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二十几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部门,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认真履行自身职能,坚决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加大执法力度和司法监督,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与此同时,积极推动司法制度改革,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坚决清除司法队伍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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