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闫弘宇(6)
其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在我国法治的建设历程中,充分认识法治本质的基础上,广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行政,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法治是建立在广泛的民主之上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的是要营造出一个民主、宽松的社会环境,使民主广泛地、真实地深入到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社会生活中去。在这一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就是长期闭锁门庭导致的对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的戒惧,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思想还在我国一定范围内持续。要清除这些障碍,就要在全党、全民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基础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同时更要坚持实事求是,用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客观标准,排斥人治思想的干扰,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
再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做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准确地适用法律,审理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追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在审理案件中,对于不同的案件,要区分不同的性质,分别予以对待。审理民事、经济案件,要注意使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审理行政案件,要认识到原告、被告之间在实体上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关系,敢于否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树立人民群众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信心,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理刑事案件,不仅要靠“严打”,还要注意教育、感化和挽救。维护社会的稳定,不单要着眼于打击犯罪的数量,还要从大局考虑,努力从教育、改造入手来避免犯罪和减少犯罪。
最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国家加强法律的宣传和引导,普遍开展法律、法治社会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民的法律、法治意识。法制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长期的,要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促进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从长远的角度看,重要的是要从“娃娃”开始。在当前,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干部的教育,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使之正确、完整地把握国家法制建设的精神实质,依法行政,最终实现依法治国。
(二)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原则
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中,始终贯穿这样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纵观我国二十几年的法制建设与发展,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地方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无不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具体运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一新时期的基本路线,作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原则有着深刻的内涵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从来就是一切统治阶级用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和全国人民把注意力和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这就需要发挥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作用,将保护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作为法制发展的首要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法制发展的重要原则。只有在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才能使法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不应当是盲目的、随意的,应有计划,有意识地进行。而这种计划性、意识性就应该体现我国现时期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进行,牵动着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即带动各领域的共同发展,同时也受到各领域发展的制约。要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就要以法制来确立一个有序的社会环境。这种社会环境的确立应当照顾到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有一个前提,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例如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方面保护了智力劳动的成果,促进了文化事业的发展;而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商标法》即确立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同时又营造了正当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可以将党和国家发展经济的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使之规范化、条文化,便于操作,并赋予它们普遍的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总共2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