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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闫弘宇(7)
第二,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也是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重要原则。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保证我国的经济建设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马克思主义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相结合的具体实践,只有保证其社会主义方向,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而这种实践活动要有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才能顺利进行。在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中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法律,在社会主义法律所营造的社会环境中才能使我国经济建设矢志不渝地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健康发展。邓小平曾深刻指出,决不允许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个立场上有丝毫动摇,“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4]另一方面,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使法律切实地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真正实现了当家做主,而四项基本原则正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在我国,要使作为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
改革开放是我们打破闭关锁国,增进国际交流,吸引外资,学习外国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的重要手段,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邓小平指出:“我们把改革当作一种革命,”, “无论是农村改革还是城市改革,其基本内容和基本经验都是开放,对内把经济搞活,对外更加开放。”, “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就要善于学习,大量取得国际上的帮助。要引进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先进装备,作为我们发展的起点。” [5]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必须有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作为保障,用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才能更好地实行改革,进行开放。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许多外商有意来我国投资,但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制定有关保护外国人投资的法律,以至许多外商担心政策会变,不敢进行投资,有的外商虽进行了投资,但数量和规模都很有限。直到我国相继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才打破这一僵局,来华投资的外商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这种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在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中始终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才能使改革开放深入进行,收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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