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案件律师业务指引/丛彦国(4)
(3)书证的合法性;
(4)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5)书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6)书证的来源。
10、对证人证言,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对方当事人有无关系,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
(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3)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事实;
(4)证人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自然情况;
(5)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发表该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并阐明理由。
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11、对视听资料,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取得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2)有无剪补;
(3)收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
(4)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联系。
12、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的资格;
(2)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3)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4)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5)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
对该鉴定结论发表看法,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不完整的,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13、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人发问。应当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者发问方式,或表明发问的主要性和关联性。
14、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带前提的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可提请法庭将其反对意见记录在案。
15、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16、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以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七、法庭辩论阶段
1、辩论发言,应当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2、发表代理意见应当重事实,讲道理。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不应当以不合理的方式发言。
3、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4、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可以指出并要求纠正,以维护本方的权利与利益。
八、休庭后的工作
1、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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