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行为能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辛汀芷(2)
一.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该行为侵犯的客体以及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并不反映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后决定是否应当担负刑事责任。因此,它仅是刑事责任的一个条件,而不是构成犯罪的一个要件。
二. 从违法犯罪的构成来看,违法犯罪的构成是衡量其是否成立的标准,也是违法犯罪成立的条件。违法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一个整体,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将无法构成违法犯罪,也不应认为构成违法犯罪。
1. 犯罪客体:说明犯罪侵犯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2. 犯罪客观要件:说明社会关系是被什么样的行为侵犯的,结果如何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 犯罪主体:说明社会关系是被什么样的人侵犯的;
4. 犯罪的主观要件:说明社会关系是犯罪人在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下侵犯的,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我们就用犯罪的构成来分析“未成年人杀害亲身母亲”的案例。
从犯罪客体上,杀人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在犯罪客体要件上,该社会关系是被以杀人的行为侵犯的,结果是被害人当场死亡,这完全是因为她的儿子的行为所造成的;从犯罪主体上看,这是由一未成年人行为的;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因为该未成年人因受不了其母亲施加的学习上的压力而引发的暴力行为,是处于故意。
以上简短的分析,可以清晰的看出,这起杀人案完全属于犯罪的范畴,行为人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由于该行为人尚未达到法定年龄而被免于刑法,这完全说明犯罪的构成条件具备,但因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责任的承担条件而被免于刑法处罚是两码事,不能将两者混淆。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无行为能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不用受刑罚处罚,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其违法犯罪的性质是不会因其年龄和智力水平而改变的。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将该问题澄清并付诸于实践,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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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参见葛洪义《法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434—435页
².参见樊凤林 主编《犯罪构成论》 法律出版社 第78页
作者:辛汀芷
深圳大学法学院200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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