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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弱势群体“维权”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张燕昭(2)
四、解决“维权”问题的建议与措施。
一是地方政府和部门要依法行政。现实生活中,很多直接损害弱势群体权益形成的热点问题,都与权力机关“恃权凌弱”和“与民争利”的不依法行政行为有关,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要继续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朝着建设法治政府的方向努力。
二是加强“维权”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维权”政策法规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普通民众能否通过正规体制内的合法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社会能否为这种自下而上的民权行使提供配套的制度和外部环境,保障农民工自主维权的权利。首先,政府必须采取宏观调控规范用工制度,构建公平公正的就业保障体系,保证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及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大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及监管的力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及社会化程度。除了要对下岗失业、丧失劳动力人员进行社会保障外,还需要加快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分层保障体系。设立农民工、下岗、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工伤保障制度、大病医疗保障和紧急情况救助制度,分层分类保障农民工、下岗、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建设有序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如可以把更多的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通过工会组织,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欠薪、劳动条件差等问题,他们个体维权力量薄弱。因此吸纳他们加入工会,通过工会力量来协调劳动关系。在对合同约定及工资待遇不满时,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应首先找企业工会或基层工会出面,通过工会与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是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组织他们学习文化、学技术、学时政、学法律、学文明城市文明市民规则等,逐渐克服他们的自卑心理和畏惧情绪,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是对弱势群体实施司法救助。司法机关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实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权利救助,如在维护其人身人格权利、劳动权利、诉讼权利等方面,在司法程序上可以在受理、立案、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生效案件的执行等方面给予救助,以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充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
六是走社会化维权之路。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农民工、下岗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维权需要社会各部门多管齐下:政府部门要主动行政,有责任对拖欠他们工资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加强正确的舆论引导, 推动新闻媒体为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强大的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另外,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都是较为有效的措施。只有政府加强引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乃至全社会都依法办事,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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