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契约初探/许建添(16)
[17] 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18] 参见沈达明:《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19]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8页。
[20] 参见[台]姜世明:《证据契约之研究》,载(台)《军法专刊》,第四十七卷第八期,2001年8月号,第8~20页。
[21] 前引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第98~100页。
[22] 参见[台]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上),三民书局1999年,第445页。
[23] [台]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三民书局1999年,第341页。
[24] 参见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25] 前引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第102页。
[26] 此节写作结构参考了中国政法大学2005届诉讼法学硕士毕业生刘新波的硕士学位论文,特此致谢。参见刘新波:《试论民事诉讼契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5年4月。来源:中国期刊网“全国优秀硕博论文库”。
[27] 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28] [台]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上),三民书局1994年,第412页。
[29] [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程康正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8页。转引自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30] 前引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第122页。
[31] 释明权是法官为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而询问当事人及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的权限。参见杨克彬:《法官如何行使释明权》,载《人民法院报》,1998年4月18日。
[32] 参见前引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第132页。
[33] 《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34] 《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5] 《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