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契约初探/许建添(17)
[36] 《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37] 参见张学亮:《依法治国与公民权利观念》,载《理论导刊》,2002年第4期。
[38] 《论语·颜渊》
[39] 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载《民事程序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页。
[40] 试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1] 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42] 参见刘学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
[43] 参见刘新波:《试论民事诉讼契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5年4月。来源:中国期刊网“全国优秀硕博论文库”。
[44] 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载《民事程序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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