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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研究/廖显堂(11)
为了平衡两者的利益,本人认为应该建立遗产破产制度。但也有反对,认为遗产破产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会造成程序启动上的不必要的耗费,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主张设立专门的遗产清算制度。[31]但是设立遗产破产制度并不会使所有不敷债务的遗产进入破产程序,与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结合,一些可能由继承人承担无限责任,一些可能是继承人自愿承担责任,对于不够破产费用或可分配的财产很少的遗产,债权人会明智地与遗产管理人协商取得小部分财产而放弃申请遗产破产,或者放弃债权。设立专门的遗产清算程序清算每一笔遗产反而加大社会成本造成国家权力的浪费。
本人曾经亲手经办的一件案件,曾某是一单位的司机,同时又种植果树、经营生意的搞多种经营,1998年因一次车祸死亡,留有房屋一栋价值50万元、果树值20万元、车祸赔偿款10万元,同时在银行、信用社以及对其他个人负有大量债务,后一信用社起诉要求继承人归还10万元房屋抵押贷款,法院审结后扣押了房屋。以后多次通知继承人执行得知,车祸赔偿款10万元在交警部门处理时就被一些个人债权人领走,果树在果实成熟时亦被一些个人债权人代为出卖果实,继承人根本没有经手,一些债权人碍于与被继承人原来的交情或者是因为数额小,没有来追要。法院只好拍卖房屋,因房屋价值远大于欠款只拍卖部分房屋,就在2004年秋我离开法院时该案仍未履行完毕。从这个案件反映出单位一般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表现为承认我国法律规定的限定继承,而个人有的一直向继承人追偿,坚持父债子还,还有的即因为债务人死亡而放弃,持人死债没的心态。我国现今社会对自然人死后债务偿还的观念上表现出多元化的形态。
 (一)市场经济需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求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唯一市场主体的格局,大力鼓励个人通过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造就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国家多年来通过放宽借贷条件、降低存款利率等方式促进个人投资,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到目前为止,个人商行为构成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个人日益成为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活跃因素,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是我国现实。这就造成了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与其他的市场主体存在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种类的不断扩大和数额的急剧攀升,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形式的需要,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我国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启动消费内需的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为社会消费者提供信贷,允许消费者根据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通过按揭分期付款、预期透支的方式购置房屋、汽车等消费品,并提供耐用消费品及办公设备、教育、旅游等各种领域的信贷服务。这种消费信贷政策,使没有经营行为的个人负有大量债务。个人也很可能出现到期无能力还债的情形。这些情形下债务人死亡,且在遗产不足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并没有法定的依据作为免除债务的理由,只好挂帐形成三角债,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和造成市场经营活动的混乱。并且,债务人死亡后不能保证遗产有效偿还债务,以致债权人如银行对超过一定年龄的人拒绝给与借款,认为其无清偿能力,致使这部分人的经营能力受限,造成社会劳动力的浪费,也影响这部分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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