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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研究/廖显堂(24)
我国目前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但这只是时间问题。如果承认自然人破产,必然涉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破产的关系问题。其中,继承人破产是遗产破产的原因之一,遗产不足或不能偿还债务,继承人为承认概括继承时,这时遗产的债务应该由继承人偿还,但如果继承人全体破产,必然引起遗产进入破产。这时遗产归入继承人的财产范围,遗产的债权人与继承人的债权人同等就总体财产受偿,还是仍然遗产债权人以遗产受偿,继承人的债权人以继承人的原有财产受偿,两种方式对两者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很大。如果遗产的债务数额比继承人的债务大,其就遗产进行分配的比例就小,但与继承人的债权人一起就总体财产分配,必然增加分配,而继承人的债权人即减少;反之亦然。按债的原理,债权人是就特定的债务人的财产或信誉作出判断而成立债的,债的履行担保是就特定的债务主体进行的,如果债权人没有作出意思选择,只是因为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承认行为即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明显于债权人不公。在这种情况下,台湾的做法为遗产之债权人仍然为遗产破产的债权人,继承人的债权人即以继承人的原有财产为限进行分配[60]。
在日本,即认为,在继承人被宣告破产之前,继承人有权就继承作出放弃、承认限定或概括继承。以后继承人被宣告破产的,放弃继承即与遗产无关,承认限定继承以遗产范围偿还债务,也不影响债权人利益。但继承人作出概括继承的选择时,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这时法律赋与债权人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请求财产分离的权利,将遗产与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如果财产分离得到认可,即遗产债权人就遗产进行优先分配,继承人的债权人就继承人的原有财产进行优先分配。如财产分离没有得到认可的,即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债权人同等顺序就遗产和继承人财产的总体财产进行破产分配。如果继承人被破产宣告后就继承作出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定按限定继承进行处理,即遗产债权人以遗产为限清偿债务,不能参加继承人的财产分配,如果遗产有剩余归入继承人财产。同时考虑到接受继承对继承人财产并不能增加财产的情形存在,如果继承人作出放弃时,管理人对这种没有必要的限定继承可以承认其放弃继承的效力。[61]
在与受遗赠人关系上,在日本凡是在遗嘱中指定承受遗产的人均为受遗赠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均可为受遗赠人,并且允许权利和义务(债务)一起遗赠,如果是概括遗赠,即财产归受遗赠人,债务由受遗赠人承担。因此,日本规定对于受遗赠人破产时准用继承人破产的规定。[62]但在我国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一般认为受遗赠人也不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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