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走向“信息完美”---论科斯定理对庭审过程的启示/董国庆(4)
假定甲、乙对自己的胜诉率、败诉率估计不一致:甲认为自己胜诉率是60%,乙相信自己的胜诉率也是60%(即40%败诉率),诉讼费为100元,和解成本各自为30元,则:(1)甲打官司的预期所得净值为170元。因为水壶的价值为300元,他胜诉的概率是60%,以及和解成本30元,败诉部分诉讼费40元 所以打一场官司的预期净所得是300×0.6 + 30 -100×0.4 = 170元;(2)乙打官司的预期损失为130元。因为水壶的价值是300元,他败诉的概率为40%,以及和解成本30元,败诉部分诉讼费40元。所以一场官司对他来说值300×0.6 - 30 + 100×0.4 = 130元。由于双方都预料打官司比和解有利,故双方都比较乐观。乙出价130元低于甲的要价170元,而且各方都事先对该40元剩余进行了合理的划分,甲希望在和解中得到170 + 20 = 190元赔款,乙只肯付出130 - 20 = 110元。显然无法和解,这是因为由于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过于乐观,导致期望值超过了诉讼费用的节省,只好审判解决。
因此,我们就有了下面这样一个和解发生条件的方程:假设J是原告胜诉情况下判决确定的数额,Pp是原告估计自己胜诉概率,Pd是被告估计的原告胜诉概率,C是诉讼费,S是当事人的和解成本,又假定诉讼当事人风险中立17、案件中的标的额、和解成本是双方对等,则:
PpJ十S - C(1-Pp)<PdJ- S十CPd (1)
改写后成为:
(Pp- Pd) <(C-2S )/J+C (2)
该方程第一式表明只有原告的诉讼预期净收益低于被告预期损失,和解才有可能;方程式二更明确地显示出双方对原告胜诉概率的基本一致,如果不一致,也是被告对原告胜诉概率的预测高于原告是和解达成的基本条件。 双方出价重叠越多,则“和解有效范围越大,当事人达成艰难的交易所要承担的代价就越大。”18因此“权属”愈明确,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胜诉率的估计愈准,对诉讼预期价值的估算越准,和解范围越小。与汉语“定分止争”中定“权属”方能止纠纷的含义是惊人的一致19。
如果诉讼的结局难以预测,那么对当事人来说诉讼的风险性也就比较大,作为理性人的选择,他可能会尽量回避使用诉讼救济途径,而一旦进入诉讼他又会绝不善罢甘休。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不确定性与缠讼性之间存在着正比例关系。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