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信息完美”---论科斯定理对庭审过程的启示/董国庆(5)
三、和解成本低也是和解的必要条件
和解成本主要有三类:信息成本、讨价还价成本、执行成本。
1、信息成本
信息成本包括信息收集成本和信息甄别成本,信息占优可以使他们的期望支付最大化。如在二手车市场上只有出卖方知道自己车的真实质量,买受方只有一些外观信息,为了了解出卖方是否有虚假信息,买受方就得花去信息甄别成本;在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中,生产商对自己产品的质量信息知道得比受害人多,但受害人对自己的受害程度知道得比生产商多。因此,“只要信息的预期的边际利益大于其预期的边际成本,理性的决策者就会继续去获得信息。”20
2、讨价还价成本
在谈判中,如果双方能够合作,合作的收益要以超过不合作情况下双方各自收益底限之和为目标。双方各自收益之底限是指一方必须得到不少于不合作时所能够得到的收益,两者之和等于博弈中的非合作价值。合作收益与非合作价值之间的差即为合作剩余。为了实现合作,双方必须同意分割合作剩余,对合作剩余的平均分割是合理的方案。然而,追求自利的狭隘理性并不能保证双方是通情达理的,或许由于信息上的差异,将导致他们可能并不会同意。譬如只是一个工厂和一户居民之间的污染损害赔偿谈判,事情还倒简单,若多个原、被告,麻烦就多了。如果是多个厂家,单就谁排了污水、排了多少,在他们之间如何分摊赔偿金就要先内部扯皮一番;如果是多户居民,受害孰轻孰重,如何分担诉讼费用或分享赔偿金,内部也会闹得不可开交。所有这些麻烦所引起的时间、精力、金钱的耗费,都构成和解成本的一部分。
3、执行成本
对于简单的和解交易或许没有此一项,但是面对复杂的交易,必须预先考虑到监督以及惩罚违反和解协议的行为等引起的成本增加。
综上可知,和解成本是在零和无穷大之间分布的。一般来说,当权属清晰时,和解起来就比它们复杂和不确定的情形更为容易,和解成本也低。和解成本过高,可能会影响和解的达成,和解成本与合作剩余的关系可用下图表示:在下图A区,各种和解成本值大于合作剩余时,收益为负,则无法和解。下图B区,合作剩余大于和解成本值时,有可能和解。和解的理想方案是均分合作剩余,即图中B区的虚线值。
四、策略行为的实质是博取“私人信息”
“权属”明确、和解成本低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谈判和解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这是因为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前提是信息完美,即知道对方的风险值和合作解。“交易成本是科斯式分析的核心,但交易成本往往涉及策略行为”21,事实上,双方当事人诸如交易成本、得益等“私人信息22”是掩盖在讨价还价的策略行为之中的。所谓策略行为就是博弈中的各方根据自己掌握的已有信息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行动方案。“谈判的实质是形成一个对策,在形成谈判对策的过程中,各方要力求预测对手会有多少让步。如果各方在估计对方的妥协点或风险点上犯了错误,那么每一方都将会惊奇的发现对方并不让步,其结果是各方以不能合作而告终。” 23 故策略行为也可能会导致和解失败。下面的分配二元矩阵包含了讨价还价策略的四种可能结果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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