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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信息完美”---论科斯定理对庭审过程的启示/董国庆(7)
关于原告:P表示原告采取强硬策略的概率,那么(1- p)就是原告采取温和策略的概率,则:
(500 - 100 )× p + 550(1 - p)= 450 × p + 500(1 - p)
关于被告:q表示原告采取强硬策略的概率,那么(1 - q)就是原告采取温和策略的概率,则:
450 × q + 500 × (1 - q) =(500 - 100)q + 550 × (1 - q)
解上述两方程,得出p = q = 0.5
这样可知本例中当事人双方都采取强硬策略时的概率是p × q = 0.5 × 0.5 = 0.25,即25%的纠纷将通过审判解决,75%的纠纷可以调解解决。
一般认为,信息占优的参与方在和解中将占有主导地位,信息可以左右策略的强硬度。但信息过多未必是好事,“掌握信息较多并不能保证得益也一定较多,有时候信息较多的博弈方因为更清楚已经面临过度竞争的危险,只能采取较为保守的方法,从而也只能得到较少的得益。相反,那些信息较少,对危险了解较少的博弈方却因不用顾及后果而掌握了主动,从而也得到较多的得益。”28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交易双方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主要因素。不对称性一是指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指非对称信息的内容29。
信息不对称情况多数是制度选择的结果而非制度选择的原因。在一个不成熟的法律市场中,非正式制度就会代替正式制度,潜规则成为法律市场的“游戏规则”,结果便会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故解决信息不对称首先要着眼于信息分配和信息获取机制。
博弈中有个“共同知识”的特定概念,它是指假定双方当事人均知道某一知识,但此时该知识尚不是共同知识,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均知道对方知道,且他们各自都知道对方知道自己知道该知识,此时该知识才是共同知识。满足这一条件的信息称为“完全信息”,诉讼中的“共同知识”就是指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与案件纠纷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经过证据交换、庭审质证认证后双方当事人都知道,且知道对方知道自己知道的信息。审判的结果应该是维系于“共同知识”,这就是非经法庭认证的证据、没有公开的内部规定、会议纪要不能成为断案依据的博弈论上的理由。
私人信息过多会增加谈判成本,阻碍谈判的进行,只有当大量的私人信息转变为“共同知识”后,和解才会变得容易。但由于披露所有私人信息是不可能的,故运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特有的精炼贝叶斯均衡可以清楚地知道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博弈过程。所谓精炼贝叶斯均衡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其所掌握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建立自己的初步判断或结论,当下一步行动开始后,该当事人就可以根据他所观察、掌握到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或行动,来修正自己的初步判断,并根据这种不断变化的判断,选择自己的策略行动,最终双方达到均衡30。和解博弈中,先出价者知道自己的行动将被后出价者所分析和利用,这时就会传递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给对方,避免传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而后出价者会通过获取的先出价者的信息修正自己的策略。反之,后出价者知道自己的反应会被先行动者所分析和利用,同样也是报“忧”不报“喜”,将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给传递对方,避免传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先出价者则会根据后出价者的反应修正自己的策略。如此反复多次,直至信息趋于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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