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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信息完美”---论科斯定理对庭审过程的启示/董国庆(8)
五、结论
庭审程序的设计首先应当是要有利于各方获取他方的证据信息,便于当事人进行信息比较和估计;其次是庭审过程应以便于当事人获取对称的决策信息为目标;在庭前质证和庭审过程中,强化证据交换、证据失权意识,使双方当事人充分知道哪些是有效的信息、哪些是无效的;再次是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应贯穿于庭审前、中、后的全过程,如在起诉阶段,法官对当事人应着重诉讼请求上的引导,而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官重在向当事人释明举证的责任。进入庭审阶段,释明权则要充分行使,对当事人全方位的利益引导;在重视用法言法语释明的同时,也要适当的口语释明。这样双方当事人会根据证据交换、庭审质证认证的情况并结合自己可以接受的成本和风险底限决定自己的强硬策略值最终达到策略均衡。
在动态博弈中根据博弈方是否了解此前的博弈进程分为完美信息博弈和不完美信息博弈。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作用其实就是引导当事人从不完美信息博弈趋向完美信息博弈,这个引导就是磨合当事人的策略强硬值,使和解博弈趋向于完全且完美信息博弈31。调解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述信息对当事人的引导,“如果所有的当事人和制定及执行法律规则的人拥有充分的信息,则制定出激励当事人改善个人状况的方式行为的法律就是简单的事情。”32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庭审结束后的调解方为“辨法析理”,即便宣判也能做到“胜败皆服”。


注:

1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五版几乎涵盖了所有法律领域。在中国,法经济学译著已有不少,但运用法经济学理论分析我国法律制度的很少,且与我国司法实务有较大的脱节。
2“科斯运用交易成本的概念,对企业的存在做出了新的理论解释,这是他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主要原因”,见张乃根著《法经济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177页。
3和解与调解一样也是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权利处分的一种方式之一,它与调解的不同之处是,调解是必须遵循相应的诉讼程序,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和解则是不受司法程序的直接约束和支配,由当事人自行启动,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可以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放弃诉权,庭外和解、撤回诉讼等,其权利处分的范围和限度比调解更为宽泛。
4埃弗里·卡茨著:《法律的经济分析基础》(影印本)[M],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165页。
5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施少华等译:《法与经济学》(第三版)[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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