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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张晓涛(6)
1、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冲突的原因
追求社会的“和谐”是任何一种社会所共通的价值诉求,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表现的程度或强或弱罢了。
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的冲突是人类理性自我对撞的产物,如果人类没有理性的选择,那么就不会存在价值冲突的问题,也就不会出现基于同样的“正义”诉求因侧重不同而导致的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的冲突问题。
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的冲突原因是多样的,以下仅从价值选择的主体角度和社会个体需要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的角度予以阐释。
首先、社会公平价值取向的主体是抽象的“人”,通常的意义上理解为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运用“法”来达到其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为此,其所追求的社会公平理念必须以社会“整体主义”或“集体主义”为导向,并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然而,在如何使“幸福”普遍化的问题上,这个拟制的“人”往往就会失去其应具有的理性之光,而表现为盲目地实现其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为达此目的,牺牲少数人或者弱势群体的某些利益也就不足为怪了!
其次、社会个体的需要具有多元性和多层次性。不同的社会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会产生不同的社会需要,同一社会个体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以及不同的情况下也会产生不同的需要。社会个体需要的这种多元性与多层次性决定了社会个体在价值取向上的利益随机性,这与社会“整体主义”所追求的社会正义的一元性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冲突。整体主义的“普适性”决定了其在正义价值取向上必须采取一元性标准,公平的对待社会整体的公共福利和利益分配。当社会个体的正义需求偏离了或者说不同于社会主流的正义观时,冲突也就应运而生了!
2、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冲突的学说争议
法的正义的理论,从古至今一直是法学家们所热切关注的焦点。纵观西方传统的法的正义学说,主要包括客观正义说、主观正义说、理性正义说、神学正义说和法规正义说等等。
就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冲突的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是客观正义说与主观正义说的对抗。
客观正义说认为,世界本身即存在某种客观的正义价值标准,凡符合这一标准的就是正义的,凡违反这个标准的就是不正义的。这个衡量正义的标准不是由哪一个人或者哪些人所创造的,而是在社会生活的整体性需要中产生。这个共同的需要导致了共同的正义评价标准,社会公平所追求的正义标准就是这样一种标准。因此,在借助国家强力的推力下,必然会产生出一元性的正义价值标准。
主观正义说与客观正义说恰好相反,其认为正义要由主观价值观来评断,而主观的价值则完全由个人的利益需求来决定。“因为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在物质和精神上都有各不相同的欲望和需求,其他任何个人都不得干涉。一个人对一定事物的正义评价,都只能由个人凭着自己的感情主观认定”。[1] 所以,社会个体在具体的情境之下,基于个人的主观感情和利益需求可能会得出不同于“整体主义”所追求的正义诉求。出于维护个人利益的目的,也必然会产生个体正义的多元性与多层性和社会正义的一元性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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