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张晓涛(8)
关于中国社会发展的问题,邓小平曾就此提出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亦即:“第一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到20世纪末,使国民生产总值再增加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这种发展模式的的哲学思想是一种传统的“主体-客体”模式,亦即以人的自我为中心,强调的是一种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和主体与客体的对立,而不是融入世界的取向。这种单一的以经济的发展和突进作为标准的模式,虽然极大地调动人们的建设社会的积极性,但却忽略了融入世界的原始动机。
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科学的发展观”代替传统落后的发展观。在艰巨的现实面前,我们的发展观实现了两种超越,亦即“横向超越”和“纵向超越”,走向了“民胞物与”的“人-世界”和谐发展模
式。[1]
因此,居住权的价值权衡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时代性,而仅以社会个体的主观感情和需要为取向标准。
(二)居住权的价值权衡
居住权本身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失去了对居住权的保护,人之为“人”的尊严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和蔑视!
在居住权的价值取向上,应侧重于个体正义的实现。例如:在当前的住房需求狂潮中,政府应发挥其社会公共利益捍卫者的应有角色,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得以实现。居住权本身既是一个社会公平的问题,也是一个个体正义的问题。就社会公平的实现而言,应该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步完善商品房市场,使住房的供给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个体的需求。就个体正义而言,政府应定位好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角色,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
鉴于居住权在当前我国的境遇,在价值取向上尤应强调其个体正义的价值取向,把个体正义的实现作为当下一项亟待解决的任务。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居住权的价值权衡”不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毋宁为捍卫人之为人的“尊严”。正如汪部长所言:“人人享有居住的权利”,“居住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四、思致:居住权的保障及其实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社会个体的居住权作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的内容,其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的程度关乎“和谐”社会构建的成败,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在价值取向的层面上,居住权的保障及其实现需要坚持“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两者并重!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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