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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张晓涛(9)
(一)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活跃商品房市场。通过商品房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健全,满足具有社会上具有较强的购房能力和住房需求的社会群体。
(二)建立健全符合“公平”价值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和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采取公民积累为主,国家补贴为辅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居住权的保障上,应以立法的手段设立公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反向关联的保障支付机制。同时,加大政府社会救济的力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市场之外的保障机制,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居住权问题是一个极具理论性和现实性的问难,笔者仅就其在价值层面的两个基本问题,即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的理论与现实进行了一些探讨。鉴于居住权问题的理论性与现实性相当复杂,即使是在价值层面也非笔者三言两语所能言清,故而,仅将脑海中的若干思考写出以达抛砖引玉之功效。由于笔者学识和造诣所限,且问题的复杂必有众多的错误及值得再探讨之处,恳请指正,不胜感激!

参考文献:
1、刘阅春,《居住权的源流及立法借鉴意义》,载《现代法学》,第26卷第6期。
2、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
3、[德]考夫曼著、刘幸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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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美]弗里兹伯格、张东锋,《公平正义与社会契约的当代意义》,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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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德顺、马俊峰,《价值论原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
11、张世英,《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 详见《东方早报》,5月20日。
[2] 关于“居住权”的具体源流,请参阅:刘阅春,《居住权的源流及立法借鉴意义》,载《现代法学》,第26卷第6期,第154页。
[1] 此处的“整体主义”是指传统功利主义所遵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2]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第4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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