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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警务工作区制度化建设/潘胜(6)
四、有关业务部门需要使用警务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提前半天通知法警大队(特殊情况除外),由法警大队协调安排使用时间。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讯问室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应当在询问室进行;接待律师、来访人员等应当在接待室进行。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根据用途使用。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进入警务区后,应当关闭警务区的对外通道,由司法警察负责警务区内的安全警戒,办案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询问证人时,办案人员要严格依法实施,严禁私自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带出警务区,讯问(询问)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及时通知值班法警看押,严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单独留在警务区内。参与履职的司法警察遇违法办案的情况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法警大队负责人。
八、使用警务区应当依法、文明。不得将警务区作为羁押、留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
九、警务区内的各种设施和物品属警务区专用,由法警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拆卸、损坏或带出。
十、值班法警及办案人员在警务区执行任务时,不准受人委托带食品或其它他物品。
十一、值班法警应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协助办案人员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自残、自杀、行凶、脱逃或被劫持,遇有紧急情况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警械具,并及时向法警大队负责人或检察长报告。
十二、有关业务部门在使用警务区后,在保证警务区内的设施及物品不损坏、不丢失(物品如果损坏、丢失应予赔偿),保证卫生整洁的情况下,及时与法警部门联系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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