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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与诚实信用原则/刘海涛(7)
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进行。

如果就作为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而言,诚实信用应当是证据法制定的全过程中及其适用过程中均应贯彻的指导思想。它对民事证据法的功能意义纷繁博大,实不能一一尽述。而我们可以发现,上文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功能一些粗疏的例述,却几乎或者势将涉及到整个民事证据法律体系中各个重要的制度。限于篇幅和笔者理论视野的偏狭,要在本文中一一勾勒出诚实信用原则之于民事证据法各制度的重要作用其实是不可能的。甚至说,限于笔者法哲学知识的贫乏,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宏大命题本身就是一种不明智。现在看来,本文的努力最终将限定在可能性论证的范围内。但就笔者的视野
所及,当前有关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并未能引起学界应有的重视。在这一背景下,提出这一问题本身或许就比找到答案更为重要。


注:[1]相对于作为横向比较的国际间法现象比较而言, 历史比较是指按照法现象的时间顺序所进行的纵向比较研究,可参见《法理学》 张文显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出版 P41。
[2]关于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发展演进, 可参阅:《民法解释学》(修订版) 梁慧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出版 P295─P297;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徐国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出版 P80─89;《民商法原理》(一) 郭明瑞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P62─P63;《民法的精神》 姚辉 法律出版社 1999年出版 P41─P48
[3]参见《民法解释学》(修订版) 同注[2] P295
[4]对于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缺陷的理解,我们可以借助于盖尤斯所举的一个例子来加以体会:十二表法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颗处25亚士的罚金,”但某人因葡萄树被他人不法砍伐而控告时,他可能败诉。因为严格规则主义不承认“树木”与“葡萄树”间的种属关系。
[5]参见《民法解释学》 梁慧星 同注[2] P297
[6]关于成文法的局限性, 可参阅《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徐国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出版。在笔者看来, 徐国栋老师以民法基本原则入手而引领出的法哲学研究实为精致。本文亦多处引用。此外亦可参见《民法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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