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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马东晓(6)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所谓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保护,也就是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的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又包括民事诉讼保护和刑事诉讼保护,其中农业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保护又包括专利诉讼、商标诉讼、著作权诉讼和商业秘密诉讼等,限于篇幅,本文以植物新品种民事侵权诉讼为例介绍农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保护。
1、 植物新品种权的民法保护
所谓植物新品种民事侵权诉讼就是指他人未经许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侵权之诉。由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是我国法律新近确认的一种民事权利,其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新内容,本文特别介绍如下:
(1)原告
植物新品种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中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或者授权时,可以单独起诉。
(2)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共有十一种类型,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只是其中之一。这些纠纷除了五种涉及行政审批程序的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其他六种案件,包括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均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3)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
下列三种行为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①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③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4)赔偿
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赔偿数额,被侵权人可以按照以下四种方式计算:
①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②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③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
④依照前三种方式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
另外,经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同意,可以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被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5)侵权豁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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