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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马东晓(7)
2、农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重要一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假冒专利、假冒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数额较大、侵犯商业秘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行为予以追诉,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规定刑事责任。
(二)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双轨制”,即采取司法和行政的双轨保护体制。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除了可以采取司法诉讼外,还可以请求相关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对侵权人实施处罚。行政保护的特点是,在有些情况下“程序简便、迅速快捷”,但是不能达到裁决赔偿损失的结果。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譬如商标执法以及商业秘密执法归属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利执法归属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著作权执法归属于地方各级新闻出版部门等。现以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保护和农业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作一介绍。
1、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两类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案件,一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一是植物新品种假冒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
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也即前文所述三种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品种权人既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该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并可以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对于下列植物新品种假冒案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1)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
(2)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
(3)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
(4)生产或者销售前3项所标记的品种和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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