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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马东晓(8)
(5)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
(6)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
2、农业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
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又叫海关保护,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其保护的对象目前仅限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不包括植物新品种权。
取得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第一步是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即权利人附送自己已经取得知识产权的证明,同时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是起3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包括扣押侵权嫌疑货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申请扣押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海关可以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侵权的货物予以扣留。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四、小结
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农业企业应当谙熟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而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参与竞争,维护权益的坚矛利盾。因此,农业企业要想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竞争,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领导人应当具有超强的知识产权意识,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不但是企业资产项下的财富,还是企业参与竞争的利器。
其次,企业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创新、使用、管理和保护,培养知识产权明白人,建立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再次,应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挥它们在知识产权的申请(取得)、评估、保护和诉讼等方面的专长,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还不长,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在我国才刚刚得到重视,但一些创新型农业企业已经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相信越来越多的企业会主动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

(作者系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合伙律师,全国律协知产委专利分会主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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