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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的意思到公司的行为---浅析公司的法律行为/丛硕(10)
这种后果的内容是什么呢?应该说,这种后果就是以终结公司法律人格为内容的。由于解散本身就是意味着公司不再是一种组织,公司的法律人格消灭,因此解散与公司法律人格消灭的实质内容是一样的,甚至应该说是一回事。只是公司终结需要一个程序来做善后工作,清算就必不可少。因此,解散与清算的关系不是并列的或者是先后的两个行为与程序,而是内容与形式、实体与程序、状态与过程的关系。基于这一理由,我认为公司解散是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法律事件而导致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状态;而公司清算则是实现和结束这一状态的过程与程序。
我在讨论公司清算之前,先讨论公司解散的问题,是要强调:公司解散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一种法律上的事实状态,其发生是不需要公司表意的,也不体现为公司表意。
按照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除了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公司的,其余解散公司的情况均须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清算组的组成,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清算组的职权是“(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对于企业破产案件的清算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这一系列的规定所反映的事实是:第一,清算组不是公司的组织机构,而是依法组建承担清算职责的临时性机构。第二,其核心职责是清理公司财产。第三,清算组可以代表公司,却不能等同于公司。其所形成的推论是:在清算期间,公司已经停止形成意思,清算组依据法律规定代表公司行使法定职权。
据此,综合结论是,自公司因法定事由而致解散后,公司的意思即已经终止[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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