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从公司的意思到公司的行为---浅析公司的法律行为/丛硕(12)
就公章而言,它一般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分离,使用公章的人很可能是无权代表公司的人,公司表意的象征物不能代表公司的真正意思。还有一种特殊情况,由于公司具有两套甚至更多的公章,不同的公章控制人持有公章,以表示自己可以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最终形成公司表意冲突,这种情况常见于公司僵局过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借用公单、盗用公章等几种非法使用公章的情况下,法人单位虽不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却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情况说明,法律赋予公章的象征性意义是巨大的。但是对于公章效力认定及公章效力冲突的解决却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4]。
就法定代表人而言,与之相关的问题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与公司公章的效力,孰高孰低,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使用公章,只有签字,能否起到代表公司的法律后果。
我认为,对于公司意思的表示机制,应当围绕“表示公司真实意思”为核心,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应当被视为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代表公司履行职责的人,负有对公司忠实履行职责的法定义务;公司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象征性标志,两者合一,其法律效力是充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恶意履行职责,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价值考量,善意相对人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依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但未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在合同领域,虽然《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在法律语言的表述上有所不同,其理论依据也有差异,但从实际效果上来说,并不会产生相异的效果。
第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确认,但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使用公司公章的人应当在使用公章前,出示其被授权的证明,以证明公章来源的真实性与及其本人权利的合法性。否则,不能直接将此行为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而需要通过表见代理、或者授权追认来加以确定。
第四,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职责,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撤销程序,如果没有该程序,则参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或者公司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位产生的程序,由公司股东会或者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撤销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以公司委托的方式明确公司事务执行人,或通过法定程序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工商登记变更之前,虽然公司事务执行人或由公司确定的新任法定代表人还不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与职权,但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并考虑到原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职务的客观情况,此人应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