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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的意思到公司的行为---浅析公司的法律行为/丛硕(13)
第五,公司对公章失控时的处理办法。公安部根据1999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实行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发布了《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该草案现在正处于征求意见期间,尚未公布生效,但结合目前实务中所进行的操作程序,该草案具有说明性。公司有权利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然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审核是否准刻,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需要对公章进行备案,但是我认为,此备案与在公安机关的印鉴备案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只是通知作用,即如果公众需要查询,则可以看到公司公章的样式,而后者是公章启用的条件,也就是有效条件。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章的作用,甚至要弱于公司将已经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的进行公告的作用。
三、结束语
经过上述的分析,我们看到,公司的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意思表示的行为而言,在框架上分为意思形成与意思表示两个阶段。从广泛的角度来看,公司的法律行为是: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依据各自的职权范围,通过固定的程序与形式形成公司的意思,并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人,以加盖公章的方式进行表示的行为。但是,受到现在公司理论的约束和公司法的限制,鉴于公司在成立之前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不能成为法律行为的主体,导致公司筹建期内法律行为解说与公司成立后的法律行为解说不能很好的统一起来,因此,公司筹建期内,是通过股东表意注释:
[1]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种类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外,还有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在申请设立公司时提交的法律文件在种类上是相同的,只是签字表意的主体略有区别。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其出资人是国家,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而组建的公司,因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是由出资人签署,而不是由股东签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只有一人股东,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的过程中,需要由全体股东签署的法律文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只需要由股东一人签署即可。
[2]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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