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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的意思到公司的行为---浅析公司的法律行为/丛硕(9)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意思是在法律非禁止的范围内,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并以符合法定形式的决议或决定加以记载而形成的。
(三)公司因解散而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职权,而公司意思终止。
一般认为,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是公司的两个不同的行为与程序。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公司人格发生消灭的原因性行为和程序[11]。我却认为,这个定义没有准确的界定公司解散的含义。公司解散确由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引起,但是公司解散却不应当是一种行为,因为行为必须要有行为主体,更主要的是要有意思表示,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会发现,许多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况是由非公司的主体做出的意思表示,公司只有服从与执行,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倾向于将这种他人的意思表示视为事件,而非法律行为。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导致公司解散的事由共计五项,(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予以解散。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上还有一种导致公司解散的事实,即破产。
有学者认为,第(一)、(二)项属于自愿解散,第(三)项属于法定解散,第(四)项属于行政解散,第(五)项属于裁判解散[12]。我认为,第(一)、(四)、(五)项、及公司破产应当是基于事件导致的公司解散,因为这是非依公司意思而发生的。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实质是对公司章程的干涉,此时公司章程对股东不再产生约束力,因此它体现的是股东意思的随意性。公司在此过程中,没有形成自己的意思,没有任何“防御”能力。因此,我认为应该将此事由归属于法律事件,而不是公司的表意行为。在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况下,应该说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是公司的表意行为引起的,但是由此引发的公司解散却不是公司表意行为引起的,而是以完成公司合并或分立所必需的过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事实,对于公司解散而言,亦应当属于事件。这样归纳起来,公司解散是由事件引起的一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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