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若干问题之管见/马东晓(8)
所以,关于现行《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还应当参照TRIPs第34条3的规定,“在引用相反证据时,应顾及被告保护其制造秘密及商业秘密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建议将现行《专利法》第57条第2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如果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相当大的可能是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而专利权人经合理努力仍未能确定其确实使用了专利方法,如无相反证据,则推定该相同产品为使用专利方法获得。”
同时增加第3款:“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时,有权要求保护其商业秘密。”
四、小结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于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发展变化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我们认为,在修订专利法时,应考虑到专利管理机关执行的是公法性规范,对私法性规范调整的范围不宜介入;我国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在创设民事权利时应当考虑其是否被赋予了新的权利内容,在法律关系内容上与原有概念是否有本质性区别;在保护专利权的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我国国情的现实状况,使立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作者系全国律协知产委专利分会主席和委员)
参考文献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74页。
李永明主编:《知识产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第336页。
〔日〕纹谷畅男编:《专利法50讲》,魏启学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49页。
参见《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1989年3月15日国家科技委员会发布,现已废止)
〔日〕纹谷畅男编:《专利法50讲》,魏启学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36页。
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页。
《日本特许法》第104条,参见中国科学技术情报所专利馆编:《外国专利法介绍(2)》,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220页。
《英国专利法》第100-(1)条,参见中国科学技术情报所专利馆编:《外国专利法介绍(2)》,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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