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医疗选择的保险条款效力探讨/廖显堂(3)
其条款注释19:“ 其条款注释19:“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是指为治疗冠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必须且已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它的非开胸手术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但是科学的发展,属于微创的心血管介入性治疗,将治疗用器械通过各种途径送入心脏和血管内来施行治疗,它们的治疗效果可以与外科手术媲美,而对患者创伤小,患者较易接受,近年得到迅速发展⑧,但却因为价格较高被保险公司排除在外,迫使被保险人接受创伤更大的开胸手术。
(二)、限制医疗机构和医生
中国人寿条款第十二条关于保险金申请规定的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在其注释中的二十九种的承保疾病中的十二种疾病规定了“须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神经专科、精神科专科、眼科、消化专科或呼吸专科等等的专科医生确诊;释义第24条对系统性红斑狼疮即规定了“本病分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免疫科、风湿科或肾内科主任医师作出。”还规定了必须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一般的县级医院都没有主任医师,更不用说如风湿、免疫等的专科。规定了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就只能到其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否则就可能不予赔偿。如果该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没有相应的医疗技术,不能开展对相应的重大疾病的治疗,如主动脉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就不是很多医疗机构所能实施的,此类的医疗方法也就可能因特定的医疗机构不能实施而排除在外。更加说不过去的对自己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还不放心,还再规定了“须本公司认可的”各类专科医生,即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还须再认可。如果该特定医疗机构没有相应的专科医生,那么所列的承保疾病就可能得不到确诊,也就不用赔偿了。国家对医疗机构有明确的定级分等,对相应等级的医疗机构有相应的医生、医疗设备、规模等的规定;对医生亦有执业医生资格考试。具备了相应等级的医疗机构具有资格的医生就有相应的确诊能力。保险公司自己另搞一套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标准,最终是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医疗选择。
(三)、限制医疗时机
中国人寿条款注释5,急性重症肝炎的诊断标准中(2)项:“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胶原网状结构”,而同样的新华人寿的注释9仅为“肝细胞严重损坏”。也就是说加入中国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患急性重症肝炎引起肝细胞严重损坏时,要等到“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胶原网状结构”后才能去就诊,急性病要的是医疗时机,要等到此程度可能就不用去治疗了;并且急性重症肝炎并不一定引起肝性脑病,但他们的条款中均规定必须具备“肝性脑病”作为条件,看来是只能等到引起肝性脑病后才能去治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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