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思考/曲宇辉(4)
三、重新审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呼声
这里先来看看笔者所在杭州市的土地、房屋登记事项。
1、商品房开发项目。开发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预售商品房的,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证;房屋竣工验收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土地使用权总证,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总证。房屋交付业主后,业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向税务部门申领契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2、非商品房开发项目。业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房屋竣工验收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使用证,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3、农村村民私人建房。房屋竣工验收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集体土地使用证。
4、转让。房屋连带土地使用权转让,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向税务部门申领契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土地使用权证。
5、租赁。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6、抵押。房屋连带土地使用权抵押,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没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对老百姓来说,买房不是经常性事件,大部分家庭可能10年、20年才有一次,对大多数的单位来说,也是几年或者更多年办一次的事,跑两个地方还是跑三个地方办证,办“两证”还是办“三证”,只要办证部门能在法定期限内办好,大多数单位、个人并无多大意见。而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其登记,涉及两个部门四个手续,但两个部门都是转让手续与登记手续两个手续一次申请、一并办理。
“呼声”来自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正常的,对房地产开发商特别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来说,办理房地产交易及登记是经常性事件,如果能在一个地方办好房屋土地登记手续,自然省事。“呼声”也来自理论界和法律界,认为房地产应当发一本证,只要把土地、房产两个管理部门合一,或者成立一个专门发证部门,就万事大吉了。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以办证的方便换办其他诸多事情的不方便,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特别是对广大的单位、个人来说,是否有真正的方便。

曲宇辉

[1]胡康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