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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难点与对策/钟黎明(2)
现行的行政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的规定不相一致,甚至出现相互“打架”的情况,也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难度。如建设部2004年9月6日发布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而劳动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对该组织和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要负清偿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由于规定的不统一,法院的判决“五花八门”:有的判决用工单位(发包方)承担给付工资的直接责任,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判决转包方承担给付工资直接责任,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干脆依据转包合同的约定,判决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有的甚至把劳动争议纠纷按雇佣合同纠纷进行判决(雇佣合同的工资纠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不同的裁判结果,不但影响到农民工的实体利益,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法院司法公正形象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三是查证难。由于建筑行业往往是以一个工程或某项工程具体施工业务为用工周期,为其打工的农民工流动性大,绝大多数未签定劳动合同,加上层层转包,工程中途变换承包人、合伙人等,有的农民工自己也搞不清到底是在为哪个“老板”打工。申请劳动仲裁时间又短,造成农民工举证难,法院查证难。
四是及时结案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多次解决无果才到法院来。诉讼中,用工单位或个人,利用自身强势,聘有律师,能够充分利用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期间,合法地拖延诉讼。农民工往往是官司打得起拖不起。由于双方矛盾尖锐,对立情绪大,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与其它债权纠纷案件不同,因为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农民工,根本没有调解让步的空间,他们难以牺牲自己的“血汗钱”来达成调解协议。由于存在这些情况,及时结案的难度可想而知。
五是执行兑现难。在案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工资在判决后仍无法兑现。对此难题法院很难化解。如某火电厂将一建筑工程发包给外省某建筑公司,该公司因此拖欠廖××等一批农民工工资数万元,经法院判决农民工胜诉。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建筑公司也查无下落,导致该案农民工长期上访。
对策与建议
一、 从立法角度明确农民工工资的给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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