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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难点与对策/钟黎明(4)
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法中不签劳动合同给付双倍工资的立法标准,在司法解释或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工资的违约责任,既“用人单位拖欠劳动工资除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利息外,凡拖欠工资达一月以上的,加付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拖欠工资达一年以上的,加付所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百的违约金”。规定拖欠工资给付违约金的好处在于,一是弥补了劳动合同法的漏洞,二是侧重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改变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失衡;三是加重了用工单位的责任,使其不敢轻易拖欠工资;四是在调解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时,农民工有了让步的空间,有利于劳资双方矛盾的化解,有利双方积极寻求和解方法,促进案件及时结案。
从立法上明确了工资给付主体和加重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不单是解决了法院办案的难题,而且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和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直接、最现实、最有效的重要法律手段。
三、放宽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
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为6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样一来,使民法通则规定一般债权两年的诉讼时效,在农民工索要工资时,实际缩短为60天,非常的不合理!因此,应修改劳动法的仲裁时效期间和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期间,把工资债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放宽至三年。因为工资债权属人权范畴,是农民工养家糊口的经济保障,是基本生存权之一。人权优于债权,所以工资债权的法律定位就应高于一般债权,并在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上体现出来。这样也可以让农民工有更多时间搜集证据解决诉讼举证难的问题。
四、简化救济程序,完善救济渠道。
1、取消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必经的诉讼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目的都是为了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来看,增设一个前置程序并不具有优越性,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的诉累。不如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交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无疑是简化农民工工资救济程序的有效途径。
2、修改《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后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律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现行的诉讼程序是两审终审制,但劳动争议案件多了一个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实际上成了“三审”终审。对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与法院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并无程序上的本质区别,因为都经历了两次纠纷裁决程序。这样操作,不仅可防止用工单位利用二审、再审程序拖延案件审理时间,也可以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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