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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陈体强《关于承认的国际法——英国与美国的实践 》/王震宇 译(3)

愚以为,第三个使得承认问题复杂化的地方是,人们常常孤立地使用“承认”这个词语,而未说明“承认”的客体是何者。评者在为劳教授的大作所写的评论中曾斗胆提出了这一点,评者此刻仍旧要把这一意见献给陈教授。倘若陈教授在行文时做如下地措辞:“A行为并非代表Y国承认X为Z国的合法的政府,只能看作是Y国承认X为Z国部分领土上事实的政府(或任何他类实体)”——而不是相反——“A行为并非代表Y国对X的承认”,那么该书的许多地方会变得更易于理解。因为通常情况下,大凡一国家针对国际社会中某一其他实体为一交涉行为,那么必定可以得出这样的观点:该国承认该实体为某事物。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并且以一种肯定的方式去做假设(即该实体被承认为K),而非采用否定的方式(如该实体并未被承认为L),那么这一切就不会那么令人困惑;况且从表面上看,国家或政府也不会一边进行对外交涉,一边又去反对那种由于他们自己的所作所为而在逻辑上可以自然而然地推出的结论(而采用否定式的假设方法却使得这些国家和政府看起来正在干着自相矛盾的事情)。为此评者意外且幸运地获到了一件可供充实鄙人观点的证据,在丘吉尔先生的多卷本近作《丘吉尔二战回忆录》中论及法国地方政府的场合,作者这样写到:“除非给‘承认’这个话题加上些许个‘限制性的字眼’(如,某实体被承认为何者或未被承认为何者),否则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对他而言将是毫无意义的。”

最后,人们事实上并非总在同一个意思上运用我们的法律语汇,这在承认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美国,“承认”这个词语多用于表达“建立外交关系”的意思,所以当一项声称“美国对X国不予承认”的声明会是实际上表达“美国确实承认X国,但并不准备同该国建交”的意思。

陈体强教授的大作涵盖了有关承认问题的全体,该书分为七个部分:国家的承认、政府的承认、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的型式、条件完备的承认、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不承认”主义。每部分由下分若干章节,共计三十二章,囊括有关承认问题各个方面的理论及国际实践,资料丰富且详尽。

本人对陈著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连同其大部分观点均深表赞同,惟独对其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的议论不能苟同,因为其中有些论点显得那样地令人费解——它们对那些极为简单并且显而易见的结论似乎毫不考虑。不过即使这样,只有在作者过分地坚持他的那些理论观点时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人们可能更容易形成这样一种观念:任何人如果即将去位于北京的大学任教,那么面对有关政府承认的问题,他或许会采取一种极端的立场或心怀偏见。但陈教授决不是这样:对于承认问题和相关的国际法问题,作者始终保持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而且,在论及‘不承认主义’问题(如涉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时,作者的立场也是合乎理性或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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