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良资产受让人起诉银行纠纷案件争议综述/马耀强(10)
2、如果银行对自办实体所认缴的注册资金虽然未足额到位,但是达到了《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并且符合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确认其具备法人资格,开办该企业的银行仅在认缴注册资金与实缴资金差额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银行已经在其自办实体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视为自办实体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
3、如果银行对自办实体实际投入的资金未达到法定注册资金最低限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确认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为银行的内设机构。那么,该自办实体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银行内部资金的调拨,不具有平等主体间发放贷款的性质,建议从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混同角度考虑,按照合同无效的原则进行处理,若债权受让人对资产公司行使可撤销合同权的应予支持。
4、银行在自办实体成立后,抽逃出资或者无偿占用自办实体资产或者向自办实体收取资金或实物的,银行应当将抽逃、无偿占用、收取的资金或实物资产退回,用以清偿自办实体的债务。
5、对于银行在自办实体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作为开办单位,银行只应承担清算责任,负责在一定期间内对自办实体进行清算,以企业自己实有资产偿还债务。如果确因银行未尽清算之责,造成债权受让人不能受偿的,也只能赔偿债权受让人的实际损失,即债权受让人购买该债权的实际支出。
6、对于资产公司转让已被注销的银行自办实体债权的,因该自办实体法人人格已消灭,风险应由受让人承担。即使银行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手续有瑕疵,如其在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企业的申请中,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未予清理,或者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其处理时,银行如果需承担责任也只应当在其接受财产范围内对自办实体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7、对于银行基层工会兴办的企业,确定其法人资格原则上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如果银行基层工会投资兴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果投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补足投资或者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银行基层工会是根据《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成立,且已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的,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在1997年10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前,未要求办理社团法人资格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银行与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是各自独立的责任主体,银行或银行工会对外发生经济纠纷,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银行基层工会兴办的企业,应由工会承担开办单位责任,不能随意否定工会的主体资格,将银行认定为开办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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