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罗刚(6)
(二)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国际化
战后,随着政治、经济等领域区域集团化和全球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经贸关系、科技和文化合作与交往的不断增长,许多国家间的法律不断靠拢,逐渐趋同①,并形成了一条国际轨道。因此,各国在进行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法治的国际化。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法律文化的发展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世界需要中国步入国际法律轨道,中国也需要世界将其纳入轨道。因此,在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的过程中,也应注重法律文化的国际化,以完善自身。关于这一点在民商法、经济法和环境法等领域显得尤为突出。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在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过程中,决不允许其它国家以法律国际化为借口或理由干涉我国内政,侵犯我国主权。法律文化的国际化应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各国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以谋求法律文化的共同现代化。
(三)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道德文化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对人类社会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在调控社会方面,二者需要紧密结合,孤立的法律手段或道德手段都难以较好地调控社会。因此,在推行法治的同时,也应配套地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建设法治国家,其终极目的仍是要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而在法律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应注重道德文化建设。道德文化建设搞得好,不得了——会加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道德文化建设搞不好,了不得——会延缓甚至阻碍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为此,党中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方略。“以德治国”的方略是一种全新的思路,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其一,“以德治国”并不意味着德治要取代法治。法律与道德都很重要,二者不可偏废。既不能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重法律而轻道德,也不能像中国古代社会那样轻法律而重道德,道德与法律要并重,要并举,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其二,要注意德治在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中国是一个具有“德治”传统的国家,这种“德治”是旧道德之治,结果导致了人治和专制。而“以德治国”中“德”的内涵是与旧道德存在本质区别的新道德,这种新道德之治在理论上是不会导致人治的。但是也应当看到,虽然新旧道德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但旧道德之治的传统所具有的人治倾向性可能在现实上会影响新道德之治。其三,要完善德治的可操作性。什么是道德?很少有人能给出一个十分具体和明确的答案。这是因为从旧道德到新道德转变过程中可以看出道德具有时代性,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道德;就是在同一时代,某些行为是否违背道德还存在着争议。因此,推行“以德治国”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其可操作性。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