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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律师执业公正与律师独立的二维关系探索/刘华(2)
现行体制下,律师要接受司法机关的宏观管理,执业时,难免会受到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干扰,其执业的公正性难以保障,而该体制所确立的律师协会的具体微观管理在现实中反应则是律师协会的这种管理职能,仅仅表现为一种非实质性管理,局限于律师工作的保障、服务、培训和业务交流等层面。律师协会从其设立之宗旨和本质而言,应是管理律师的一个自治组织。既然达不到对律师的自治,何谈独立?没有独立,又何来自体性与公正性?这因此也导致了现今我国律师执业环境之混乱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转化为一些恶劣的社会现实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
二、 当前我国律师执业环境之现状及律师的独立性问题。
笔者将借助从数十所律师事务所所采集的信息,来对当前律师的执业环境现状及律师执业独立性问题进行阐释和分析。现今,我国律师的现状及独立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性原因是律师独立执业的一大障碍和阻却因素。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从律师在具体工作中受公、检、法机关干扰程度方面来看,认为经常会有干扰的占9.375%,认为有时会有干扰的占62.5%,认为偶尔会有干扰的占28.125%;(2)在受政府部门干扰方面,46.875%的律师认为有时会受到政府部门干扰,有53.125%的律师认为偶尔会受到干扰;(3)在律师的独立性问题上,有50%的执业律师认为不能实现执业的独立性,而会遭到不同程度的干扰。
综合分析以上这一组数据,不难发现,现行体制的律师管理模式,实质上是阻却了律师公正与独立性的实现。究其原因,还是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过于集中,而同时履行律师管理职能的律师行业协会,却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行业自治和律师自治难以实现,律师无法从体制上进行独立。执业过程中,在受到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压力和干扰时,很难保障律师尽职地履行本职,从而削弱了律师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之能力。
纵观国外律师的管理体制,基本上都是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为主,律师不实现自身的自治和独立,将很难做到实体的公正与正义。但同时,在现行律师管理体制中,体制本身并不是实现律师独立和自治的唯一阻却因素。在该体制之内又杂糅进了另一复杂的因素,即中国的法治习惯和法治环境。由于中国是传统上行政权力集中,行政权力异常发达的国家,人治环境的氛围较为浓厚,而私权自治则表现得较为薄弱,但这一因素是融合进了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中去的。因此,律师管理的体制性问题仍然是实现律师独立和自治的最大障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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