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律师执业公正与律师独立的二维关系探索/刘华(7)
独立和自治赋予了律师业界自体之自由,加之律师职业的社会属性,这种自由内本身就融入了一种竞争机制,而竞争则是使一种事物达到尽善化的最有效方式。这种结果,就是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逐步提高和律师队伍的纯洁。最终也因此而导向一个尽善化的结果——社会公正的实现。
四、实现律师独立与执业公正的几点建议:
(一)立法赋予并明确律师独立与自治之权利。
律师的性质决定了律师独立性与自治性的内在属性。律师不仅独立于法院、检察院,而且独立于当事人。律师执业属个人劳动,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也不受律师协会的指导,而是由律师本人自主决定办理委托事项的方式和方法。《律师法》给律师的基本定性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实质上,仅是体现为对律师准入制度的律师工作内容的定性,并没有关于律师独立与自治方面的相关规定。既然法律没有赋予律师独立与自治之权利,律师当然不能越权而使用。但独立性与自治性乃律师之内在根本属性,法律没有赋予律师独立与自治之权利,则律师其余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也会受到有所限制。因为律师的执业过程,对于个案来说,方方面面即构成完整的系统,个案中,律师亦总是谋求一个恒定的价值目标,这个恒定的目标即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当构成这个系统的一部分机能遭到削弱和限制时,那么就必然会影响着其整体功能的发挥,也就必然影响着其价值目标的实现。此即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受损,而实现正义亦无从体现。独立与自治之自由是律师基本权利之基石,维护律师的此种权利将更有助于社会最大化正义之价值目标的实现。
考量国外关于律师的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如法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在律师管理上实行的行业自治,律师只接受来自本行业律师、律师会的指导、联系与监督等,而完全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合法之权益不受其干预和限制,其成功经验值得我们仔细地揣摩。因此,笔者建议,立法上应大力借鉴国外(主要是美国、法国、日本)关于律师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技术,赋予律师独立与自治之权利,必将有助于整顿律师行业之混乱现象,实现社会之公平正义。
(二)、立法上应加强对律师准入制度之限制,设置更为严格的律师准入制度。
现行的律师执业队伍总体素质不高,已是一个现实。而律师行业,可以说是一个精英行业,其职业亦是精英职业,并不是具备一定学历之人,只要取得相应资格证就可以进入该行业进行执业。学历,只是考量的其中一个因素,其他方面,亦应对其先期的资格条件设限,以我国现行的律师准入制度来看,明显表现出限制不够严密。其先期条件,规定:只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即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而仅仅通过此项限制,就可让获得考试通过的人员获取相关律师执业资格证。此种显然较为松弛的限制,使得部分人员流入到律师行业后,其直接影响了律师队伍的总体素质及其执业水平,同时影响着社会之公平利益。而不仅学历上的限制过松,律师的准入还应考量其他方面的因素,如专业素养,从事相关法律专业的经验和资历。还有,即便是获取通过司法考试资格后,在其正式投入律师行业前,实习的年限亦应有所考量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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