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解《物权法》/魏海渊(10)
(十八)
抵押作为担保形式,财产占有并不转移,
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可处分的以下资产,都可作为抵押财产:
土地使用权与建筑;荒地承包经营权利;
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在建建筑船舶飞机;
原材料与生产设备;待售产品和半成品;
法律法规未予禁止,其他财产也都可以。
上面所列各项财产,一起抵押也不受限。
企业还有农工商户,与他方有书面协议,
对其下列将有物资,统统可以拿来作抵:
原材料及生产设备,己方产品和半成品。
以上所列各项物资,作为浮动抵押物品,
不得对抗交易之下,得到物的善意买家。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浮动抵押财产确定:
债务届至债权未了;抵押人遭破产撤销;
约定实现权利情形;危及债权实现状况。
禁抵押物如下所列:地所有权便是其一;
另有耕地与宅基地,自留地等用地权利;
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财产权利尚且不明,或者对此存有争议;
财产已被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监管措施。
债务履行期满以前,不得约定以下条款:
债若不能得到清偿,债权人得抵押财产。
以建筑物设定抵押,土地使用权也抵押,
土地使用权来作抵,地上建筑也是如此。
不动产上权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权利设立,未登记无对抗效力。
财产出租于抵押前,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租赁在后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人同意之下,抵押财产可以转让,
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存或者提前清偿。
超过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继续偿还。
抵押权人不予同意,抵押物则不能转让,
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导致消灭该抵押权。
对主债权进行转让,抵押权也一并转让,
抵押权不单独转让,或再担保其他债权。
抵押人的行为若使,减少抵押财产价值,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这一行为立即停止。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可以要求恢复价值,
或者提供与此减值,相对应的担保措施,
抵押人如均作拒绝,可命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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