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解《物权法》/魏海渊(11)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顺位,
双方也可协商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
但对其他抵押权人,应无不利影响产生;
抵押物自债务人处,债权人有上述之举,
在失优先受偿范围,他担保人责任免去。
需要行使抵押权时,可以协议处理方式,
协议有损他债权人,受损害方可在知道,
撤销事由一年之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实现方式协议难产,抵押权人可请法院,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所得款优先受偿。
折价变卖抵押财产,应当参照市场价钱。
因为实现抵押物权,抵押物被法院扣押,
扣押日起物的孳息,抵押权人有权收取。
孳息应当先予充抵,收取孳息所需开支。
抵押财产最终变现,所得价款若超债权,
超出部分归抵押人,不足仍由债务人偿。
同一财产抵押多方,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均已经登记,按照登记先后顺序;
登记顺序如果相同,清偿要按债权比例;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者受偿;
抵押权都未作登记,清偿需按债权比例。
建设用地作为抵押,地上建筑又有增加,
所添建筑非抵押物,处分款不优先受偿。
抵押荒地经营权利,或者村镇企业用地,
权利实现使用权移,不改土地用途属性。
主债诉讼时效期里,方可行使抵押权利。
规定期过还未行使,法院保护就要失去。
(十九)
抵押财产可以担保,定期内的连续债权,
最高债权额度之内,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设此抵押前的债权,当事各方经过协商,
可以转入这一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清单。
担保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进行转让,
该抵押权不能转让,除当事人有约在先。
此种债权确定之前,抵押双方可以协商,
变更债权范围额度,变更债权确定期间,
变更对他抵押权人,不得产生不利影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债权确定:
所约确定日期届至;若该日期未作约定,
此抵押权满两年后,抵押权人请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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