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解《物权法》/魏海渊(6)
(十)
按份或者共同方式,可以共同拥有一物。
前者按份享所有权,后者则是一起共享。
共有人可依照约定,对共有物进行管理。
没有约定或约不明,均有管理义务权利。
对共有物做出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决定,
按份要过三分之二,共同共有需全同意。
共有物上费用负担,按份共有论份分担,
共同共有则需共担,如有约定按约定办。
约好不分割共有物,应当按照约定去走;
如果存在重大理由,才可提出分割请求。
没有如此约定时候,按份者可随时请求,
共同共有基础丧失,或者存在重大理由。
分割使得他方受损,应予赔偿相应损失。
分割方式可以商定,谈崩就按以下规定:
分割不致减损价值,应对实物予以分割;
确实难以实物分割,或将导致减损价值,
应予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再行分开。
分割所得物有瑕疵,他共有人分担损失。
共有份额可以转让,他共有人有优先权。
共物所生债权债务,对外具有连带性质。
内部关系分别按照,两种共有原则办理。
按份共有偿债超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
该共有人可以去向,他共有人来做追偿。
共有方式未有约定,应该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存家庭关系,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享有份额未作约定,按照出资金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金额,视为享有均等份额。
共同享有其他物权,参照适用本章各款。
(十一)
无处分权将物转让,所有权人可以追还。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由受让人得所有权:
受让该物出于善意;物的转让价格合理;
依照法律已做登记,勿需登记已经交付。
原所有人所受损失,由处分人予以赔偿。
善意取得其他物权,可以适用上述条款。
善意受让取得动产,消灭之上原有物权,
除非善意受让之际,知道存有该项权利。
所有者或他权利人,有权追回其遗失物。
遗失物已通过转手,并被他人实际占有,
对于做出处分之人,失主可提赔偿要求,
或在知道受让人后,两年内提返还请求。
受让人系通过拍卖,或者合规渠道购得,
请求返还原物之时,应支付其所出金额。
支付该款之后可向,该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应当返还该物失主。
及时通知权利人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