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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解《物权法》/魏海渊(6)
         (十)
  按份或者共同方式,可以共同拥有一物。
  前者按份享所有权,后者则是一起共享。
  共有人可依照约定,对共有物进行管理。
  没有约定或约不明,均有管理义务权利。
  对共有物做出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决定,
  按份要过三分之二,共同共有需全同意。
  共有物上费用负担,按份共有论份分担,
  共同共有则需共担,如有约定按约定办。
  约好不分割共有物,应当按照约定去走;
  如果存在重大理由,才可提出分割请求。
  没有如此约定时候,按份者可随时请求,
  共同共有基础丧失,或者存在重大理由。
  分割使得他方受损,应予赔偿相应损失。
  分割方式可以商定,谈崩就按以下规定:
  分割不致减损价值,应对实物予以分割;
  确实难以实物分割,或将导致减损价值,
  应予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再行分开。
  分割所得物有瑕疵,他共有人分担损失。
  共有份额可以转让,他共有人有优先权。
  共物所生债权债务,对外具有连带性质。
内部关系分别按照,两种共有原则办理。
按份共有偿债超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
该共有人可以去向,他共有人来做追偿。
共有方式未有约定,应该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存家庭关系,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享有份额未作约定,按照出资金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金额,视为享有均等份额。
  共同享有其他物权,参照适用本章各款。
         (十一)
  无处分权将物转让,所有权人可以追还。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由受让人得所有权:
  受让该物出于善意;物的转让价格合理;
  依照法律已做登记,勿需登记已经交付。
  原所有人所受损失,由处分人予以赔偿。
  善意取得其他物权,可以适用上述条款。
  善意受让取得动产,消灭之上原有物权,
  除非善意受让之际,知道存有该项权利。 
  所有者或他权利人,有权追回其遗失物。
  遗失物已通过转手,并被他人实际占有,
  对于做出处分之人,失主可提赔偿要求,
  或在知道受让人后,两年内提返还请求。
  受让人系通过拍卖,或者合规渠道购得,
  请求返还原物之时,应支付其所出金额。
  支付该款之后可向,该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应当返还该物失主。
  及时通知权利人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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