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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解《物权法》/魏海渊(8)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土地,
需要调整耕地草地,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荒地通过拍卖招标,公开协商方式承包,
经营权利可以转让,抵押入股进入流转。
(十四)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
利用土地建造建筑,构筑物与附属设施。
地上地下地表可以,分别设立这一权利,
新设权利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权利,采取出让划拨方式。
如果属于经营用地,或者对于同一土地,
两方以上有意争取,公开竞价出让标的。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出让取得建设用地,应订书面出让协议。
使用权人应依约定,缴出让金及他费用。
土地利用还需有度,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设立建设用地权利,应当申请权利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给予,使用权人用地证书。
土地使用权利可以,转让赠与互换出资,
为此应有书面协议,并且申请变更登记,
其上建筑附属设施,随使用权一并转移。
地上建筑如果转让,赠与互换或者出资,
占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同样转移。
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土地需要提前收回,
地上房屋应予补偿,出让金作相应退还。
住宅用地期限届满,自动接续使用期限;
非住宅地届满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其时地上房产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不明,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土地使用权利消灭,出让人作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登记机构应当收回。
(十五)
村民取得宅基地后,有权建造自己住宅。
宅地取得利用转让,依照特别法的安排。
地因自然灾害灭失,宅地使用权也不再,
失去宅地那些村民,应予重分再做安排。
已登记的用地权利,如果消灭或者转移,
应当及时相应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十六)
地役权利也就是指,依约利用他人土地,
提高己方土地效益,也属用益物权之一。
他方土地称供役地,己方地块为需役地。
设立上述地役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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