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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解《物权法》/魏海渊(9)
书面合同生效之际,地役权利依法设立。
该权利可进行登记,不为则无对抗效力。
供役地方应依合同,让需役方用其土地,
需役一方应按所约,目的方法利用土地,
尽量减少对供役方,物权上面产生限制。
地役期间不能超过,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设立宅地使用权时,或土地承包权之际,
用益物权人将接续,已存在的地役关系。
土地上面已经存在,其他各类用益物权,
没有权利人的同意,地役权将不能设立。
地役权不单独抵押,也不能被单独转让,
如果转让用益物权,地役权也一并转让。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供役方可解除协议:
地役权人违反法律,或违约定滥用权利;
合理期内两度催促,仍不支付约定费用。
已登记的地役权变,相应登记应及时办。
(十七)
借贷买卖等活动中,为使债权不致落空,
可用财产担保手段,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或约定的情形出现,
担保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为此应当订立合同,依附从属主债合同,
主合同如属于无效,担保合同效力亦空。
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各过错方分担责任。
担保范围一般涉及,主债权及所生利息,
违约金与赔偿项目,担保财产保管支出,
担保物权实现费用,也在担保范围之中。
担保期内财产遭致,征收毁损或者灭失,
所获得的赔偿补偿,担保权人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限未到,也可提存这一款项。
担保若由他人提供,未经过其书面同意,
债权人许债务转移,担保人的责任免去。
物与人的担保并行,实现债权先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视担保物提供情形:
担保物由债务人出,实现债权先就该物;
担保物属第三人的,以下方式都可选择:
可就该物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人担责。
任一情形如下所列,担保物权走向消灭:
债权人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已经实现;
相关主债不复存在;以及其他法定情形。
对债务人的反担保,同样适用本法规定。
担保法与本法矛盾,本法规定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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