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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石静遐(4)

当然,仅从非常有限的几个案例来概括中国关于跨界破产的司法实践是非常困难同时也是很不全面的。但可以看出,目前立法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导致中国法院经常在实践中感到无所适从。毋庸置疑,保护中国债权人利益是一个重要的而且完全可以理解的考虑因素,但是如果缺乏对目前国际实践的了解与接受,随着各国间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这一目的的实现恐怕将会越来越困难。更重要的是,跨界破产国际合作的观念对中国法院来讲仍然是很新的概念,这对进一步吸引外资和贸易、加强国际经济合作是非常不利的。最近,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承认了意大利法院作出的某破产判决的法律效力。这可能是中国法院正式承认外国破产判决的第一起案件,对于破产案件的国际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跨界破产面临的问题
――对广信破产案的若干分析

1999年1月16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信)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作为中国第一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破产案,广信案以其所涉及的财产及外债数额之大,迅速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该案至今尚未审结,但其中有不少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必要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一)对债权人的公平待遇及外债登记问题

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待遇在各国破产法中都是最核心的原则之一。但对审理广信案的中国法院来讲,做到这一点并非很容易。广信的债权人来自许多不同的国家,而中国法律要求外债必须进行登记也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1、外国债权人与中国债权人

除个人存款人外,广信有240多家中外债权人,分别来自大陆、香港、澳门、美国、日本、泰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中国以前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清算往往是由央行采取行政关闭的办法,外国债权人基本上获得了全额偿付。20 但在广信倒闭后,央行在1998年10月6日发布的关闭广信公告中,只是提到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登记的外债和个人存款人有优先受偿权。这实际上暗示中国政府没有义务去承担广信的外债,外债不应当被期待象以往那样得到全额偿付。21 之后,广信破产更进一步剥夺了外国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即使它们的债务向外管局进行了登记。债权人,不论国外的还是国内的,都应当无例外地自行承担它们的经营或交易风险。22 这一举措招致了来自外国债权人的强烈批评,因为它们一向期待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就破产法的原则而言,中国法院在这方面对中外债权人一视同仁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对未担保债权的偿付顺序为:首先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次是税收,最后是普通债权。外国债权人要求优先偿付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如果外国债权人被给予优先权,国内债权人将明显地处于不公平的地位。而且从国际实践来看,属于同一级别的债权人理应享受同等的待遇,不论其国籍如何,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破产法将外债置于比内债优先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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