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石静遐(5)
2、已登记外债和未登记外债
另一个与债权人待遇有关的问题源于中国的现行法律要求所有的外债必须经过外管局的同意并进行登记。23 换言之,未登记的外债不应当被承认和执行。在1999年10月22日举行的广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在申报的总额为38.9亿美元的债权中,只有24.33亿美元的债权能够被承认。不被承认的债权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登记的外债。广东省高院宣布了这一决定并给予债权人15天的异议期。24
异议之一涉及由广信对其香港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债权人认为这种担保不应当作为外债,因此不需要向外管局进行正式的登记。25 但是,根据中国有关外债担保的法律,被担保人是指在中国的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内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在境外注册但中方持有股份的企业。26 因此,广信对其香港子公司的担保应当属于外债的范畴,需要向外管局进行登记。
应当指出的是,目前关于外债登记问题存在一种误解,即外债一旦向外管局进行登记,就等于取得了中国政府的担保。但事实上外债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监测对外借贷活动并统计外债资料。27 这种登记可以使借贷者获得使用人民币的授权,在必要时用人民币购买外汇以偿付其债权人。因中国目前实行外汇管制,人民币不能被自由兑换为外币。因此,一旦中国的借贷者没有足够的外汇资金来偿付其外债,则需要将其人民币资产兑换为相应的外币以偿付超过的部分。因此,外债登记无论如何只能被看作是监测资金流向的一种手段,而非中国政府提供的担保。换言之,已登记的外债并不构成中国政府的主权债务,政府不承担偿还的义务。
3、个人存款人与公司债权人
除公司债权人外,广信还有25000多个个人存款人。央行公告曾经提及海外债权人和个人存款人享有优先偿付权。事实上,广信的个人债权人的本金在破产程序之外得到了全额的偿付(但不包括利息)。虽然存款人本金是由广东省政府垫付资金进行偿还,而非从破产财产中支付,但此举仍然遭到了外国债权人的强烈批评。它们坚持认为,既然公告中涉及全额支付的一部分(至少本金部分),即优先偿付个人存款人,得到了兑现,则承诺的其它部分也是应该实现的。28
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批评是有点道理的,因为对所有债权人应当平等对待。
此外,广信接受个人存款本身即是违法行为,因为广信在性质上并非存贷款机构。29 相应地,受高息引诱的谋求“不合法”利益的存款人,本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30 但鉴于中国目前缺乏个人存款保险制度,不支付个人存款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广东省政府这样做是有其理由的。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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