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制度新探——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谈起/杨相锋(4)
5、暂缓起诉的操作程序及效力
暂缓起诉由案件承办人审结案件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征得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可以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研究建议报告,由部门会议讨论决定,然后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如果有被害人的还应当将暂缓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检察机关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如果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通知执行机关予以释放,扣押了财物的应当予以返还,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作好监督帮教工作。在考察期限内,检察机关在没有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暂缓起诉或有其它犯罪事实时,不能随意撤消该决定。在考察期限届满后,在对嫌疑人义务履行情况及悔罪表现进行综合考察后,检察机关应当决定是否撤销暂缓起诉提起公诉或将犯罪进行犯罪化处理,即终结诉讼程序。确需提起公诉的,嫌疑人不的对在考察期间内已履行的部分义务请求返还或赔偿。
6、暂缓起诉的救济途径
为防止检察机关滥用暂缓起诉权,一些国家都规定了相应的制约救济机制,如日本就规定了告诉人有权向检察审查会提出复查请求和告诉人有权向检察官请求交付法院审判(即“强制起诉权”)的两种救济方式。而我国可以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参照法律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中的一些救济程序,如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被害人的申诉权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权利等等,这些救济措施应全面覆盖所有与案件有联系的单位和个人。
首先,检察机关在征求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予以暂缓起诉决定时,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的,嫌疑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要求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检察机关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因为一旦决定暂缓起诉,该法定代理人在帮教过程中的作用是任何人或组织所无法替代的。
其次,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暂缓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如果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以自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再次,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暂缓起诉决定不服时也有权提请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查,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总之,法律的稳定性固然重要,但是为防范其在社会变迁中日益僵化,联系本国实际情况有选择性的吸收外界的优秀成果进行创新性活动也未尝不可,况且法律的最终目的还是如何维护社会的稳定,而综观其他国家在适用暂缓起诉的司法实践中所取得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彰显了该制度所具有的优越性。随着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和在实践中的日益完善,暂缓起诉制度的确立已刻不容缓,其不仅符合国际刑事政策的大趋势,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宽严相济”政策引导下的重要实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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