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知识产权运用研究/王瑜(5)
中介组织带动型主要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流通大户、加工企业等为中介,通过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利益联结机制,鼓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的组织类型。在前年的两会以来,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被重新提及。我国最少成立了几十万个合作社/农民协会组织,这些合作社/协会基本在政府的主导下成立,将原来的村委会翻牌。农户本身的眼界狭小与缺乏基本的经营能力,对外界的信息极为封闭,农户简单的相加并不能起到任何的带动作用。这些合作社/协会组织没有真正将农户联合起来,没有真正将农业产业的链条连接起来,所以不可能达到真正的目的。
(二)农业产业化新模式之探索
我国农业的出路是农民合作化,生产产业化,但是政府推动的合作化和产业化都不能成功,合作化不是将农户简单的联合,产业化不是将产业链条随意的连接。而不合作就不能发展,这是我们农业发展的新困境。
将协会真正做好,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有企业家,对当地的农产品进行市场化运做,将当地的农业产业做强做大;需要有热心人,需要有人满怀热情去推动,同时需要有“慈善家”,在发展自己的同时要考虑政府的GDP,考虑当地农户的基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以上三种模式显然都不适合,这里提出一种新的模式:“龙头企业加协会加农户”模式。
(三)新模式介绍
1、一个开拓者(龙头企业),有利益承载体,就有推动力
2、一个裁判员(协会),由组织进行管理
3、一群受益人(众多的农户)每个农户都能从中获益。
4、一条纽带(知识产权)
四、农业产业化新模式的具体运用
(一)具体操作
1.龙头企业的选择
要将协会真正做好,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有企业家来经营,我们设计的模式首先要引入企业,当然要是当地的龙头企业。引入当地的企业家还必须要使该企业具有一定的热心,企业家很多,但是“慈善家”很少,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家本质上就不是“慈善家”。如何促使企业家在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顾及协会的发展,顾及农户以及其他协会成员的利益,实现共同发展,如何使企业具有热心又具有一定的“慈善”心,那么我们还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对龙头企业的行为进行制约,这种机制就是知识产权。
2.协会的构建
首先协会的性质应该是民间的组织,不应受政府支配,这样不会因为政绩需要而急功近利,不会因为利益冲突而导致变异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但这是目前协会组建面临的共同难题。
协会的成员包括:龙头企业、农户、以及其他为农业产业服务的机构。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