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知识产权运用研究/王瑜(6)
龙头企业上面已经讲过,一般要求是当地的龙头企业,这样能有效制约其为了自身的利益,损害当地协会成员的损害,所以协会应当由当地龙头企业牵头组建。
会员一般限制为当地的企业(当地企业不仅仅是当地人设立的企业,而是指设立在当地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分为多个层次,生产者、销售者、加工者和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运输,包装、印刷、广告)等等。
协会的运做应当进行制度管理,必须严格遵照制订的章程和议事规则进行管理。会员大会严格遵守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员有同等的权利来决定协会的事务,将保证协会成员利益与共,协会成员和谐共处,共同促使协会健康发展。
3.龙头企业负责开发其他各种知识产权
龙头企业作为企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具有市场的开拓能力,具有信息的广泛来源,龙头企业是带动合作社/协会发展的火车头。龙头企业带动必须具备一定的热心,热心的动力就是知识产权。合作社/协会本身不具有经济实力,那么其他的知识产权(比如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品牌?商标权)的开发,专利的开发可以由龙头企业去进行,去享有所有权,去享有许可使用费用,这样龙头企业才有热心。我们也必须防止龙头企业借助知识产权损害当地农业产业的整体利益。必须进行适当的限制,使其具备一定的慈善家的心态,所以必须要求其将知识产权以低于市场价格许可给协会,由协会统一管理使用。
4.政府将地理标志的管理权委托给协会
(1)现在管理模式的存在问题
地理标志是上天恩赐给各地的礼物,是稀缺的资源而不是一种荣耀,需要好好珍惜和利用,如果被滥用上帝将会收回,甚至给以惩罚。拥有地理标志并不意味着产品的价值当然可以提升,相反消费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出现小的问题,都可能造成毁灭的打击。同样取得地理标志的“龙口粉丝”、“金华火腿”因部分企业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导致自毁声誉,失去了消费者。而更多地理标志都是默默无闻,全国有四五百个地理标志,消费者知道的又有几个?所以必须需要规范的管理和运做才能真正将资源变为财富。
在我国地理标志的一般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很多地方的政府机构将此作为自己部门利益的来源,几乎不问来源仅仅简单地出卖给各使用单位。地理标志的使用有严格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国家标准,讲(洗澡蟹、外地产品冒充等)案例,有的地方甚至通过行政命令擅自扩大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这样的管理直接损害地理标志的形象,导致当地特色农产品的信任危机,直接影响农民的收入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
(2)国外都是协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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