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范剑虹(6)
对于法院的司法实践,法官如认定甲有一个请求权,就给予甲此请求权,至于甲可能会有另一个请求法官并不感兴趣。但对律师而言,在咨询中,律师可以告知甲有哪些请求权。作为学生而言,必须找出所有的可能存在的请求权,而且并不因为此请求权已成立,而不再审核彼请求权是否成立。
(三)请求权条款的解析循序
至于如何处理请求权的循序,我们必须先画出一个草图(这个与前面的阅读案例的草图不一样),先将所有的请求权不分先后列出来。虽然在以后的鉴定中,有些请求权条款被排除,但必须先经推理后排除,以便使人心服口服,也使自己养成一个系统的,严密的法律头脑。在将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列出后,首先考虑的是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效力不同,法律部门不同的法条的优先问题。在此,我们一般遵循这样的规则:
1. 一般规则
(1)逻辑上优先的条款或者优先的事实构成要件。比如:侵权或者刑法上的侵害人身与财产的条款中的事实构成的实现先于违法性(Rechtswiedrigkeit)与责任性(Verschulden)加以审核;一个有效的但是存有疑问的条款先于此条款的前提条件加以审核;需要回答的条款先于反对的条款审核;阻止法律后果的条款(rechtshindernde Regelungen)可以先于使法律条款的后果重又消失的条款(rechtsvernichtende Regelungen)审核,也可以先于阻止法律后果的行使的条款(rechtshemmenden Regelungen)加以审核。如果具体举例,那么阻止法律后果的条款有:在民法上,德国民法典第986条的占有条款就是一个可以阻止德国民法典第985条所有权的请求权的后果的条款;在刑法上,德国刑法典第16条中的错误(Irrtum der Tatumstaende)就可以阻止故意犯的刑事后果(过失犯不在此例);在宪法上,在实体与程序上合法的特定法律条款就可以不被认为是侵犯基本权利;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无效条款就可阻止那些行政行为内涵有严重瑕疵或者违反善良风俗,或者形式上,管辖上与具体的程序上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就是这类无效条款。甚至行政行为的部分瑕疵导致不能公布此全部行政行为时,此行政行为也无效。上述这些条款往往先于使法律条款的后果重又消失的条款和阻止法律后果的行使条款加以审核,其中使法律条款的后果重又消失的条款有:民法上的因给付而消灭的条款(比如:德国民法第362条),抵消(德国民法典第387下)和让与(德国民法典第398条);刑法上有德国刑法典第310条,德国行政程序法典第48条、第49条、第60条等。而阻止法律后果的行使条款有民法上的时效条款(德国民法典第222条),留置权(德国民法典第273条)和同时与后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320条)等;在刑法上的追诉期限条款,如德国刑法典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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